工行炒汇杠杆 房屋共有人“偷偷”出租了房子,其他共有人诉讼主张分配收益

发布日期:2024-08-29 22:37    点击次数:157

工行炒汇杠杆 房屋共有人“偷偷”出租了房子,其他共有人诉讼主张分配收益

  共有,通俗来讲就是共同所有,是多人对一个物共同享有所有权。对于共有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应该遵循何种原则呢?当共有财产权受到侵害时,又该如何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呢?近日,南京鼓楼法院审结一起共有房屋被私下出租后,其他按份共有人要求分配收益的案件。

  张某芳和张某源通过继承取得案涉房屋28%的份额,其中,张某芳占有16%,张某源占有12%,案涉房屋由张某源实际控制。2023年7月11日,张某源的好友小陈找到张某源,称家中房屋装修需借屋暂住,两人据此签订了房屋借用协议,此后房屋便交由小陈居住。知道老屋被他人借用居住后,张某芳不乐意了。

  “房子大家都有份,你经过我们同意了吗,就偷偷将房屋租给别人?”“既然房子我有份,我就有权利,你凭什么管我?!”

  张某芳找到张某源理论,但张某源满不在乎。无奈之下,张某芳只好诉至法院,要求张某源参照房屋租金标准、按照张某芳占有份额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民法典物权编规定,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依法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依法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本案中,张某源未经张某芳及其他按份共有权人许可,擅自将张某芳拥有产权份额的房屋交付他人使用,损害了其对案涉房屋使用、收益的权利,应当赔偿其相应损失。张某芳要求张某源赔偿房屋出租期间的损失,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结合案涉房屋市价,张某芳主张按照2400元/月标准计算相应损失,该标准适当,法院予以支持。法院判决张某源于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张某芳赔偿2023年7月11日起至2024年1月10日止期间的损失2304元(2400元/月×6个月×16%)。

  承办法官王海洋认为,房屋共有权人依据其房屋份额对房屋享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在按份共有的情形下,各共有人行使权利时要受到份额的限制,任一共有权人在行使自身权利的同时,不得侵害其他共有权人的利益,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对共有物的出租,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一般认为,出租虽然与处分、重大修缮、变更共有物的性质或者用途不同,不会影响共有物的存在及价值,但属于决定共有物的使用、收益方法的行为,关系到全体共有人的利益,共有权人不得擅自决定对共有物进行出租。

  法院提醒,对于共有房屋的出租、使用等行为,共有权人应当充分协商,友好沟通,形成一致意见,最大化实现共有财产权益。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任国勇通讯员王海洋高明明工行炒汇杠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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