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2024 年 8 月 24 日更新)
基金管理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零二四年八月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目 录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重要提示
核准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
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
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书。
金财产。
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仅对第三部分基金管理人中本基金基金经理简介部分
进行更新,相关信息截止日为2024年8月24日。
本更新招募说明书所载投资组合报告摘自2023年第3季度报告,有关财务
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23年09月30日(本招募说明书财务资料未经审
计)。其他所载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23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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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绪言
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
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
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
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关于
实施<货币市场基金监督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规定》、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华
富货币市场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或“基金合同”)、《公开募集开放式
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规定》”编写。招募
说明书阐述了《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或“基金”)的投资
目标、策略、风险、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人在
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
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或对本招募说明
书作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
同是规定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
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
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
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欲了解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和义务,应详细查阅基金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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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释义
在招募说明书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经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
十次会议修订通过,自2013年6月1日起实施,并经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
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
修订;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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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
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民身份证、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
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
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
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
他资产管理机构;
资人;
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
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
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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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的机构;
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机构买卖华富货币市场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
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
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基金份额的行为;
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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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时;
其它收益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净值、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的过程;
用。本基金对基金份额计提销售服务费,该笔费用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摊销,每日计提
收益;
已实现收益;
法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
购与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资产支持证券、
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易的债券等:就本基金而言,指货币市场
基金依法可投资的符合前述条件的资产,但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除外;
的《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
做出的修订。
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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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
别;
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
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
金份额的最低份额要求时,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保
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定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
披露网站)等媒介;
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
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
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化、突发停电
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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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基金管理人
一、基金管理人概况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设立日期:2004年4月19日
核准设立机关:中国证监会
核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联系人:邵恒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股权结构: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49%、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二、主要人员情况
赵万利先生,董事长,本科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省证券公司深圳证
券营业部和资产管理部员工、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经纪业务总部经理、风险
控制部副总经理、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主任、总经理助理兼办公室主任、董
事会秘书兼办公室主任、公司副总裁。现任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委员、
总裁,兼任华安嘉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华富瑞兴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董
事,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展战略委员会委员,安徽省证券期货业协会副会长。
满志弘女士,副董事长,硕士研究生学历,管理学硕士,CPA。历任道勤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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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股份有限公司财务部总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副总监兼董
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监事,华富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督察长。
林伟先生,董事,大学本科,历任安徽省巢湖市(县级)建设委员会科
员、政府办秘书、居巢区中庙镇党委委员,巢湖市委政策研究室副主任科员、
督查室主任科员、政策研究室副主任,西藏自治区山南地区团地委副书记、副
秘书长(正处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维护青少年权益部副部长、副部长(正处
级),共青团安徽省委员会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筹备组正处级领导干部、共
青团安徽省委员会少年部调研员(主持工作)、青少年发展和权益维护部部长,
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建工作部副总经理(中层正职职级)、人力资源部
(党委组织部)总经理、党委委员,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党委委员、总
经理助理。
郑晓静女士,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合肥市财政局预外
局(非税局)科员,合肥市财政局办公室科员、副主任,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
副处长,合肥市财政局预算处副处长、市金融办(市投融资管理中心)资本市
场处(企业融资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合肥市金融办担保与保险处处长,合
肥市金融办资本市场处处长,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党委
委员、副总经理、党委副书记、总经理,合肥大数据资产运营有限公司董事
长。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兼任合肥兴
泰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等职务。
曹华玮先生,董事,经济管理本科学历,工商管理硕士。先后供职于庆泰
信托公司、新疆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德恒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嘉实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汇添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华泰柏瑞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
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机构理财部总监、副总经理、常务副总
经理。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兼任上海华富利得资产管理有限公
司董事长。
刘瑞中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安徽铜陵财专
教师,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研究所助理研究员、信息部主任,中国国际期货经纪
有限公司信息部经理、深圳公司副总经理,北京商品交易所常务副总裁,深圳
特区证券公司(现巨田证券)高级顾问,北京华创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总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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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任冠通期货经纪有限公司独立董事,银河证券独立董事及北京博星证券投资
顾问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陈庆平先生,独立董事,工商管理硕士。历任上海金融专科学校讲师、处
长,申银证券公司哈尔滨营业部总经理,宁波国际银行上海分行行长,上海金
融学院客座教授。现任上海华依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张赛美女士,独立董事,硕士研究生学历,硕士学位。历任上海张江公社
团委副书记,上海建平中学教师,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海
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投资银行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投资银行管理部总经
理、并购及资本市场部总经理、战略规划部总经理、衍生产品部总经理,海通
开元投资有限公司董事长,海通创意资本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现任上海双创
投资中心(有限合伙)总经理,兼任上海弘赛企业管理中心法定代表人等职
务。
程岱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历任安徽省信用融资担保集团业务管理部
(客户受理部)总经理、资产质量和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现任安徽省信用融资
担保集团风控总监。
查满春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金融学硕士。历任安徽省信托投资公司合肥
分公司职员,建信信托有限责任公司职工,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
资发展部高级经理、副总经理。现任合肥兴泰金融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投资发
展部总经理,兼任安徽省兴泰融资担保集团有限公司董事等职务。
陈启明先生,本科学历,会计学硕士。历任日盛嘉富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
员,群益证券上海代表处研究员,中银国际证券产品经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研究发展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总经理助理、权益投资部总监、公司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基金
经理。
耿志亮先生,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贸易学硕士。历任德勤华永会计师事
务所企业风险管理部分析师,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稽核专员、总
监助理、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风险管理部副总监。
曹华玮先生,总经理,简历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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邵恒先生,副总经理,硕士研究生学历,工商管理硕士,CFA。历任雀巢
(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强生(中国)有限公司市场部助理,讯驰投资
咨询公司高级研究员,双子星信息公司合伙人,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整合营
销经理、市场拓展部副总监、总监、基金运营部总监、总经理助理。现任华富
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兼人力资源部总监。
林之懿女士,督察长,硕士研究生学历,国际法学硕士、工商管理硕士。
历任综合管理部人力资源经理、总监助理、副总监、人力资源总监、董事会秘
书兼人力资源部总监、董事会秘书兼监察稽核部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督察长、董事会秘书、监察稽核部总监。
束庆斌先生,首席信息官,硕士研究生学历,计算机软件硕士。历任合肥
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首席信息官。
李宏升先生,财务负责人,本科学历,会计学学士。历任国元证券斜土路
营业部交易部经理,交通银行托管部基金会计、基金清算,华富基金管理有限
公司综合管理部副总监。现任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负责人、工会主席、
北京分公司负责人、综合管理部总监。
马思嘉女士,清华大学金融硕士,硕士研究生学历,证券从业年限八年。
部信用研究员、基金经理助理,自2023年9月22日起任华富中证同业存单AAA指
数7天持有期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2023年9月22日起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自2024年8月21日起任华富天盈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理,具有基金从
业资格。
本基金历任基金经理:
李友超先生,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1月12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沈雪峰女士,于2006年6月21日至2007年10月27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吴圣涛先生,于2007年10月27日至2008年12月27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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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刚先生,于2008年5月17日至2010年2月5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经
理。
胡伟先生,于2009年10月19日至2014年11月17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尹培俊先生,于2014年3月6日至2019年6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2017年1月4日至2019年6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陶祺先生,于2020年5月12日至2021年8月20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姚姣姣女士,于2021年12月13日至2023年9月27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
金经理。
倪莉莎女士,于2019年6月5日至2024年8月23日担任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
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是负责公募基金投资决策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公司分
管公募投资业务的领导、涉及公募投资和研究的部门的业务负责人以及公募投
资决策委员会认可的其他人员组成。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设主席一名或联席主
席两名,由公募投资业务负责人担任,负责公募基金投资管理业务及其他相关
议题讨论的主持、形成决议、决议监督实施等具体事务的处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成员姓名和职务如下: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陈启明先生
理助理兼权益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联席主席、总经
尹培俊先生
理助理兼固定收益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总经
曹华玮先生
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总经理助
张娅女士
理兼指数投资部总监、基金经理
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权益投资
陈奇先生
部副总监、基金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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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研究发展
李彬先生
部副总监
三、基金管理人的职责
基金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配收益;
其他法律行为;
四、基金管理人的承诺
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反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行为的发
生;
策略及限制全权处理本基金的投资;
防止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行为的发生:
(1)投资于其它基金;
(2)以基金的名义使用不属于基金名下的资金买卖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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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动用银行信贷资金从事证券买卖;
(4)违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将基金财产用于向第三人抵押、担保、资
金拆借或者贷款,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担保的除外;
(5)从事证券信用交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融资的除外;
(6)以基金财产进行房地产投资;
(7)从事有可能使基金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8)从事证券承销行为;
(9)将基金财产投资于与基金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
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10)违反证券交易业务规则,操纵和扰乱市场价格;
(11)违反法律法规而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行为;
(12)通过股票投资取得对上市公司的控制权;
(13)法律、法规及监管机关规定禁止从事的其它行为。
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规范,诚实信用、勤勉尽责,不从事以下行为:
(1)越权或违规经营;
(2)违反基金合同或基金托管协议;
(3)故意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它基金相关机构的合法利益;
(4)在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的材料中弄虚作假;
(5)拒绝、干扰、阻挠或严重影响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
(6)玩忽职守、滥用职权;
(7)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
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8)违反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扰乱市场秩序;
(9)在公开信息披露中故意含有虚假、误导、欺诈成分;
(10)其它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证监会禁止的行为。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
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2)不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代理人、代表人、受雇人或任何其它第三人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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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不当利益;
(3)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
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4)不以任何形式为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证券交易。
五、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制度
为了保证公司规范运作,有效地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经营风险以及操作
风险,确保基金财务和公司财务以及其他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从而最大程
度地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本公司建立了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
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内部控制制度是公司为实现内部控制目标而建立的一系列
组织机制、管理方法、操作程序与控制措施的总称。它由章程、内部控制大
纲、基本管理制度、部门业务规章等部分组成。
公司内部控制大纲是对公司章程规定的内控原则的细化和展开,是对各项
基本管理制度的总揽和指导,包括内控目标、内控原则、控制环境、风险评
估、控制体系、控制活动、信息沟通和内部监控等内容。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包
括风险控制制度、投资管理制度、基金会计制度、信息披露制度、集中交易制
度、资料档案管理制度、信息技术管理制度、公司财务制度、监察稽核制度、
人事管理制度、业绩评估考核制度、紧急应变制度和基金销售管理制度等。部
门业务规章是在基本管理制度的基础上,对各部门的主要职责、岗位设置、岗
位责任、操作守则等进行了具体规定。
(1)风险控制制度
风险控制制度由风险控制的目标和原则、风险控制的机构设置、风险类型
的界定、风险控制的措施、风险控制的制度、风险控制制度的监督与评价等部
分组成。
风险控制的具体制度主要包括投资风险管理制度、交易风险管理制度、财
务风险控制制度以及岗位分离制度、防火墙制度、岗位职责、反馈制度、保密
制度、员工行为准则等程序性风险管理制度。
公司设立风险管理部门,具体执行风险管理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风险管理人员,明确规定了风险管理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2)投资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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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包括基金投资管理的原则、组织结构、投资禁止制度、
投资策略、投资研究、投资决策、投资执行、投资的风险管理等方面内容,适
用于基金投资的全过程。
(3)监察稽核制度
公司设立督察长,组织、指导监察稽核工作,督察长由总经理提名,经董
事会聘任,对董事会负责。督察长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司业
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就内部
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建议职能。督察长应当定
期和不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公司内部控制执行情况,董事会应当对督察长的报告
进行审议。
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门,具体执行监察稽核工作。公司配备了充足合格的
监察稽核人员,明确规定了监察稽核部门及内部各岗位的职责和工作流程。
监察稽核制度包括监察稽核体系、监察稽核工作内容、监察稽核方法和程
序等。通过这些制度的建立,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遵守法律、法规和规
章的有关情况;评估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执行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各项管理
制度和业务规章的情况。
(1)健全性原则:内部控制应当包括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或机构和
各级人员,并涵盖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环节;
(2)有效性原则:通过科学的内控手段和方法,建立合理的内控程序,维
护内控制度的有效执行;
(3)独立性原则:公司各机构、部门和岗位职责应当保持相对独立,公司
基金资产、自有资产、其他资产的运作应当分离;
(4)相互制约原则:公司内部部门和岗位的设置应当权责分明、相互制
衡;
(5)成本效益原则:公司运用科学化的经营管理方法降低运作成本,提高
经济效益,以合理的控制成本达到最佳的内部控制效果。
(1)风险管理委员会:风险管理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
权对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并提供咨询和建议的专门委员会,其工作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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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包括:审议公司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公司存在的风险隐患和可能出现的风险
问题进行研究、预测和评估,对重大突发性风险事件提出指导意见;
(2)投资决策委员会:投资决策委员会为公司非常设投资决策机构。投资
决策委员会具体职责为:分析判断宏观经济形势和市场走势,制定基金重大投
资决策和投资授权;对投资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控;对基金经理进行的交易
行为进行监督管理;考核基金经理的业绩;
(3)督察长:督察长组织、指导公司的监察稽核工作,监督检查基金及公
司运作的合法合规情况和公司的内部风险控制情况;督察长履行职责的范围,
应涵盖基金及公司运作的所有业务环节;有权参加或者列席公司董事会以及公
司业务、投资决策、风险管理等相关会议,有权调阅公司相关文件、档案,对
基金运作、内部管理、制度执行及遵规守法情况进行内部监察、稽核;定期独
立出具稽核报告,报送中国证监会和董事长;
(4)风险控制委员会:风险控制委员会对识别、防范、控制基金运作各个
环节的风险全面负责,尤其重点关注基金投资组合的风险状况,对基金投资运
作的风险进行测量和监控,对投资组合计划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同时,负责审
核公司的风险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流程,确保对公司整体风险的评估、识别、
监控与管理;
(5)监察稽核部:公司设立监察稽核部并保证其工作的独立性和权威性,
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监察稽核部监督公司各业务部门和人员严格遵守法律法
规、基金合同和公司内部各项规章制度,对公司各类规章制度及内部风险控制
制度的完备性、合理性、有效性进行评估,组织各部门对存在的风险隐患或出
现的风险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并监督整改;
(6)风险管理部:公司设风险管理部,对公司旗下基金的投资运作风险进
行控制和管理,负责包括基金投资风险监督、投资组合风险评估、投资组合公
平交易及异常交易分析、投资组合绩效归因分析、流动性风险监测和压力测试
等风险控制工作。
(7)业务部门:对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风险负有管控和及时报告的义务;
(8)员工:依照公司“风险控制落实到人”的理念,每个员工均负有一线
风险控制职责,负责把公司的风险控制理念和措施落实到每一个业务环节当
中,并负有把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风险隐患或风险问题及时进行报告、反馈的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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务。
本基金管理人高度重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重要性,强调要让风险控制
渗透到公司的每一项业务和公司的文化中去,要求所有员工以他们的能力、诚
信和职业道德来控制、管理风险。本基金管理人采取的主要措施包括:
(1)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系统。由风险控制委员会组
织、监察稽核部执行,通过与董事会到管理层到每个员工不断的沟通和交流,
识别和评估从治理结构到一线业务操作等公司所有方面、所有业务流程中公司
运作和基金管理的风险点和风险程度,明确划分风险责任,并制定相应的风险
控制措施。本基金管理人强调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中,要全员参与,责任明
确和合理分工,让所有的员工对风险管理都有清晰的意识,清楚知道他们在风
险控制中的地位和责任。在风险识别和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监察稽核部建立了
覆盖公司所有业务的稽核检查项目表,该表为从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内部规
章等方面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合规和风险控制提供了检查和监督的手段;
(2)完善监察稽核工作流程,加强日常稽核工作,促进风险管理的数量化
和自动化,提高风险管理的时效和频率。公司专门建立了华富风险控制系统,
能对基金投资风险和业绩评估做到动态更新。同时监察稽核部通过质询、评估
和报告等工作流程,以建立一种机制,使任何内控工作和外部审计中发现的问
题能够得到及时的解决;
(3)对风险实行动态的监控和管理。一方面,周期性根据公司的业务发展
和内部审核、稽查的情况进行评估和调整;另一方面,在变化的环境中,不断
识别、评估新的风险,尤其强调对新产品和新业务的风险分析、评估和控制,
强调新的法律法规对风险管理的要求。为确保公司运作和基金管理能够符合最
新颁布的法律法规要求,本基金管理人还在组织机制上进行了设计,由监察稽
核部的内控人员和法律事务人员分工合作,保证对与基金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
实时跟踪、全面收集、准确分解并及时落实。
基金管理人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声明如下:
(1)本基金管理人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制度的披露真实、准确;
(2)本基金管理人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基金管理人业务发展不断完善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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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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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基金托管人
一、基金托管人情况
(一)基本情况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王小飞
联系电话:(021)6063 7103
(二)主要人员情况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处、基金业务处、证券保
险业务处、理财信托业务处、全球业务处、养老金业务处、新兴业务处、客户
服务与业务协同处、运营管理处、跨境与外包管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
内控合规处等12个职能处室,在北京、上海、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共有员
工300余人。自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
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三)基金托管业务经营情况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
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
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
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
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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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
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2022年年末,
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1270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
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多次被《全球托管
人》、 《财资》、《环球金融》杂志及《中国基金报》评选为“最佳托管银
行”、连续多年荣获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中债)“优秀资产托管
机构”、银行间市场清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上清所)“优秀托管银行”奖项、
并先后荣获《亚洲银行家》颁发的2017年度“最佳托管系统实施奖”、2019年
度“中国年度托管业务科技实施奖”、2021年度“中国最佳数字化资产托管银
行”、以及 2020及2022年度“中国年度托管银行(大型银行)”奖项。2022年
度,荣获《环球金融》 “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并作为唯一中资银行获得
《财资》“中国最佳QFI托管银行”奖项。
二、基金托管人的内部控制制度
(一)内部控制目标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
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检查,确保
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
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二)内部控制组织结构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
作,对托管业务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
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
作职权和能力。
(三)内部控制制度及措施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
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
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
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
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
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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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进行监督的方法和程序
(一)监督方法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
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
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
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
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
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监督流程
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
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
会。
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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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相关服务机构
(一)基金份额销售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和网上交易系统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实际情况按照相关程序变更或增减销售机构,并在基
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二)注册登记机构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联系人:王之琪
电话:021-68886996
传真:021-68887997
(三)出具法律意见书的律师事务所
名称: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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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办公地址:上海市银城中路68号时代金融中心19楼
负责人:韩炯
电话:021-31358666
传真:021-31358600
联系人:安冬
经办律师:安冬、孙睿
(四)审计基金财产的会计师事务所
名称: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主要经营场所: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西溪路128号6楼
执行事务合伙人:胡少先
电话: 0571-88216888
传真: 0571-88216999
联系人:樊冬
经办注册会计师:樊冬、沈文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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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的份额分类
(一)基金份额分类的基本情况
本基金根据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申购金额,对其持有的基金份额按照不同的
费率计提销售服务费用,因此形成不同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分设两类基金
份额:A类基金份额和B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同的基金代码,收取
不同的销售服务费并分别公布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
(二)基金份额类别
销售服务费0.25%/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0.01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限额为0.01份
销售服务费0.01%/年,首次申购单笔最低金额:0.01元人民币,追加申购
单笔最低金额:0.01元人民币,在销售机构保留的最低份额为0.01份,单笔赎
回申请最低限额为0.01份
(三)基金费率及分类规则
本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适用相同的管理费、托管费。
在本基金基金合同生效日至2023年7月3日期间,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账户
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
该基金账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者在单个基金
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低于500万份时,本基金的登记机构自动将投资者在该
基金账户保留的B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自2023年7月4日起,取消本基金A类及B类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即本
基金A类、B类基金份额不再进行自动份额类别的调整。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
户保留的A类基金份额达到500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
户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升级为B类基金份额。当投资人在单个基金账户保留
的B类基金份额不能满足500万份时,登记机构不再自动将投资人在该基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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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留的该类基金份额全部降级为A类基金份额。
基金管理人可以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在履行相关程序后,调整基金份
额升降级的数额限制及规则,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实施之日前依照《信息披
露办法》的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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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基金的募集
本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基金合同
及其他有关规定并经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6】87号文核准募集。募集期
从2006年5月29日到2006年6月16日止,共募集了852,132,754.02份,有效认购
户数为6408户。本基金的类别为货币市场基金,存续期间为不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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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基金合同已于2006年6月21日正式生效。
(二)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连续20个工作日出现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
满200人或者基金资产净值低于5000万元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定期报告中
予以披露;连续60个工作日出现前述情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
告并提出解决方案,如转换运作方式、与其他基金合并或者终止基金合同等,
并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进行表决。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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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直销中心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联系人:陈雪莺
咨询电话:400-700-8001
传真:021-68887997
网址:www.hffund.com
本基金的其他销售机构请详见基金管理人官网公示的销售机构信息表。基
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其他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基
金,并在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
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构以电话或互联网等形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
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或
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
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
并公告,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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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7个工作日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
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始日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
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
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次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时
间所在开放日的价格。
本基金B类份额已于2017年5月31日开始办理申购业务。
(三)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投资者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系统和其他基金销售机
构首次申购、追加申购华富货币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
首次申购华富货币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追加申购华富
货币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金额为人民币0.01元。其他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根据
自己的业务情况在上述最低金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每类基金份额的最低申购金额
及交易级差,投资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申购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
约定
投资者可多次申购,对单个投资者的累计持有的每类基金份额不设上限限
制。
基金投资人将当期分配的每类基金收益转购基金份额时,不受最低申购金
额的限制。
投资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赎回。本基金按照份额进行赎回,申请
赎回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投资人赎回华富货币A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
回份额为0.01份、B类基金份额的单笔最低赎回份额为0.01份。若赎回A类基金
份额的某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托管的A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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额一次性赎回;若赎回B类基金份额的某笔赎回导致投资人在销售机构(网点)
托管的B类基金份额余额不足0.01份时,基金管理人自动将投资人在该销售机构
(网点)托管的基金全部份额一次性赎回。销售机构可以根据自己的业务情况
在上述最低份额限制基础上设置每类基金份额的最低赎回及最低持有份额,投资
者在销售机构办理本基金赎回业务时,需遵循销售机构的相关约定。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
每类基金的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3个工作
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在特定市场条件
下暂停或者拒绝接受一定金额以上的资金申购,具体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
准;
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
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
法权益。基金管理人基于投资运作与风险控制的需要,可采取上述措施对基金
规模予以控制。具体见基金管理人相关公告;
体规模或比例上限请参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告。
(四)申购和赎回的原则
民币为基准进行计算;
额申请;
易时间结束以后不得撤销;
人权益的情况下更改上述原则。本基金管理人必须于新规则开始实施之日的3个
工作日之前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刊登公告。
(五)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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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
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
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
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
回申请日(T日),并在T+1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日提交的有效申
请,投资人可在T+2日到销售网点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
确认情况;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
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
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T+2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六)申购和赎回的数额计算方式
申购份额= 申购金额/1.00 元
申购的有效份额为按实际确认的申购金额除以 1.00 元确定,计算结果保
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
入基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
申购份额为:
申购份额=100,000/1.00=100,000.00 份
即该投资人投资 100,000 元申购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申
购份额为 100,000.00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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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常情况下,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用:
赎回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赎回份额对应的 T 日未付收益
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 1.00 元计算,计算结果保留
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两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计入基
金财产。
例:某投资人持有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 100,000 份,T 日该投资人赎回
以:
赎回金额=50,000×1.00+1.50=50,001.50(元)
即该投资人赎回 50,000 份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则其可得到的赎回金额为
(2)须收取强制赎回费的情况下: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赎回份额-基金总份额×1.0%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1.00 元
赎回费用=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强制赎回费率
赎回总金额=赎回份额×1.00 元
净赎回金额=赎回总金额-赎回费用
例:若基金总份额为 400,000,000 份,某投资人赎回 5,000,000 份B类基
金份额,且本基金持有的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 5
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为 4%且偏离度为
负,且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有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即
对应强制赎回费率为 1.0%,则其可得到的净赎回金额为:
强制赎回费收取份额=5,000,000-400,000,000×1.0%=1,000,000 份
强制赎回费对应总金额=1,000,000×1.00=1,000,000.00 元
赎回费用=1,000,000.00×1.0%=10,000.00 元
赎回总金额=5,000,000×1.00=5,000,000.00 元
净赎回金额=5,000,000.00-10,000.00=4,990,000.00 元
即:投资人在强制收取赎回费的情况下赎回 5,000,000 份本基金B类基金
份额,可得到4,990,000.00 元净赎回金额。3、T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
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T+1日内公告。遇特殊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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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
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低于5%且偏离度为负时,为确保基金平稳运作,
避免诱发系统性风险,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
总份额的1%以上的赎回申请,对超过1%的部分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
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基金资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
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的情形除外;当本基金前10名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
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50%,且本基金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
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
低于10%且偏离度为负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当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基金
总份额1%以上的赎回申请征收1%的强制赎回费用,并将上述赎回费用全额计入
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上述做法无益于基金利益最大化
的情形除外;
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
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
(七)申购和赎回的注册登记
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人自T+2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
产净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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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人员支持等不充分;
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
净申购比例上限、单一投资者单日或单笔申购金额上限的;
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50%,或者变相规避50%集中度的情形时;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申请;
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的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
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
理。
(九)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
回款项:
产净值;
现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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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
发生上述情形时,对已确认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按时足额支付;如
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
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投
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
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为公平对待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如本基金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在
单个开放日申请赎回基金份额超过基金总份额10%的,基金管理人可对其采取延
期办理部分赎回申请或者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措施。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
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
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
化收益率;
停公告1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2个工
作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1个开放
日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十一)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
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的基金总份额的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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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
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
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
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
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
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
获赎回的部分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
理,无优先权并以该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如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如果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
额20%以上的赎回申请的情形下,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基金总份额20%的部分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
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
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
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
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
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
自动延期赎回处理。而对于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20%以内(含20%)的赎回申请
与当日其他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按前述(1)或(2)条款处理,具体请见相关公
告。
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
在2日内通过指定媒介刊登公告,说明有关处理方法。
连续2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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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十二)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本基金管理人自2006年9月28日在交通银行、兴业证券及本公司直销渠道开
通定期定额投资申购业务;自2007年8月8日在建设银行和招商银行开通定期定
额投资业务;自2008年5月20日在北京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08年7
月1日在湘财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自2008年7月10日起在
中国民生银行开通定期定额投资业务。若未来增加其他定期定额投资渠道,本
基金管理人将及时公告。
(十三)基金转换
本基金管理人自2006年10月9日起在建设银行和本公司直销渠道开通华富竞
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转换业务。2006年12
月25日起增加华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为基金转换业务的代销机构。本基金管理
人自2007年6月6日在通过本公司直销中心、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招商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等相关代销机构营业网点开通华富竞争力优选混合型证券投
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转换业
务。自2008年2月25日起,通过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开通华富竞争力
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和华富成长趋势股票型证券投资
基金之间的转换业务。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
(1)投资者进行基金转换时,转换费率将按照转出基金的赎回费用加上转
出与转入基金申购费用补差的标准收取。当转出基金申购费率低于转入基金申
购费率时,费用补差为按照转出基金金额计算的申购费用差额;当转出基金申
购费率高于转入基金申购费率时,不收取费用补差。(2)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
市场情况在不违背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前提下调整上述收费方式
和费率水平,但必须最迟于新的收费办法实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
监会指定的媒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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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转换只能在同一销售机构进行。转换的两只基金必须都是该销售
机构代理的同一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在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处注册登记的基金。
(2)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代销机构规定的手续,在开放
日的业务办理时间提出转换的申请。提交基金转换申请时,帐户中必须有足够
可用的转出基金份额余额。
(3)基金转换采取未知价法,即以申请受理当日各转出、转入基金的基金
份额净值为基础进行计算(货币市场基金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固定价1.0000元)。
基金转换以份额为单位进行申请,申请转换份额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第3位四
舍五入,由此产生的误差在基金资产中列支。转出基金份额必须是可用份额,
并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
(4)转入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将自转入的基金份额被确认之日起重新开始
计算。基金转出视为赎回,转入视为申购。投资者办理基金转换业务时,转出
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赎回状态,转入方的基金必须处于可申购状态。
(5)基金管理人应以在规定的基金业务办理时间段内收到基金转换申请的
当天作为基金转换的申请日(T日)。投资者申请基金转换成功后,基金注册登
记机构在T+1工作日为投资者办理减少转出基金份额、增加转入基金份额的权
益登记手续。投资者可自T+2日起向业务办理网点查询转换业务的确认情况,
并有权转换或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分红时再投资的份额可在权益登记日的T+2日提交基金转换申请。
(6)A类基金份额、B类基金份额单笔首次和追加转换转入基金份额不得低
于0.01份。基金持有人可将其全部或部分基金份额转换成其他基金,单笔转换
申请受转入基金最低申购限额限制。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部分基金或全部基金的基金
转换业务:
(1)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转出基金与转入基金的任何一方无法正常运作。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
基金资产净值。
(3)因市场剧烈波动或其他原因而出现连续巨额赎回,基金管理人认为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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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暂停接受该基金份额转出申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或其他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已
载明或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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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
(一)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
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
投资者。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
承;捐赠指受理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
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
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
户必须提供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
户申请自申请受理日起2个月内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二)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
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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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力求在保持基金资产本金稳妥和良好流动性的前提下,获得超过基金业绩
比较基准的稳定收益。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具。
(三)投资策略
本基金根据宏观经济运行状况,货币政策和财政政策执行状况以及短期利
率的变动和货币市场格局的变化,积极主动地在现金、存款、债券资产和回购
资产等之间进行动态地资产配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控制组合资产的比
例和平均剩余期限,防范风险,保证资产的流动性和稳定收益水平。
深入分析国家宏观经济形势、货币政策、货币市场利率波动、资本市场资
金面的情况和流动性的变化,对短期利率走势形成合理预期,并据此调整基金
货币资产的配置;
货币市场收益率曲线的形状反映当时短期利率水平之间的关系和对未来短
期经济走势的预期。基金根据收益率曲线的变化趋势,结合对资金面的分析,
采取相应的投资管理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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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证组合资产高流动性,在一个相对固定的投资周期中,将各期限品
种的投资均衡分布在不同时间上,从而保证在投资周期内的任何时刻都有稳定
的到期现金流,最大限度地提高基金财产整体持续的变现能力;
(1)跨市场套利:短期资金市场分为银行间市场和交易所市场两个子市场,
其中投资群体、交易方式等市场要素不同,使得两个市场的资金面和市场短期
利率在一定期间内可能存在定价偏离。在充分论证这种套利机会可行性的基础
上,基金可以寻找最佳时机,进行跨市场操作,获得安全的超额收益;
(2)跨品种套利:由于投资群体的差异,对期限相近的品种,因为其流动
性、税收等因素造成内在价值出现明显偏离时,本基金可以在保证流动性的基
础上,进行品种间的套利操作,增加超额收益。
(四)业绩比较基准
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
(五)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属于高流动性、低风险品种,其预期风险和预期收益率都低于股票
型、债券型和混合型基金。
(六)投资限制
(1)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在每
个交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2)本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其市值不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0%;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
的10%;
(3)投资于同一机构发行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及其作为原始权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4)本基金投资于固定期限银行存款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制;
(5)存放在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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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6)除发生巨额赎回、连续3个交易日累计赎回20%以上或者连续5个交易日
累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
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7)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
计不得低于5%;
(8)除第(17)、(18)项另有约定外,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
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
低于10%;
(9)到期日在10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银行定期存款等流动性受限资产投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10)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
该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11)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2)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
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13)本基金应投资于信用级别评级为AAA以上(含AAA)的资产支持证券。基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
级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4)本基金的基金总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140%;
(15)债券回购最长期限为1年,债券回购到期后不得展期;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货币市场基金投资于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
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
(17)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5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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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当本基金前10名份额持有人的持有份额合计超过基金总份额的20%时,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19)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A的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20)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
的10%;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
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21)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
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本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
范围保持一致;
(22)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对上述比例限制另有规定的,应从其规定。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
在10个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1)股票;
(2)可转换债券、可交换债券;
(3)剩余期限超过397天的债券;
(4)信用等级在AAA级以下的企业债券,信用等级在AA+ 以下的其他债券与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5) 以定期存款利率为基准利率的浮动利率债券,已进入最后一个利率调
整期的除外;
(6)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7)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禁止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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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七) 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与平均剩余存续期的计算方法
投资组合平均剩余存续期限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资产包括现金类资产(含银行存款、清算备
付金、交易保证金、证券清算款)、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银行存款、同业存
单、剩余期限在397天以内(含397天)的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期
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逆回购、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中央银行票
据、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认可的其他具有良好流动性的货币市场工具。
投资于金融工具产生的负债包括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正回购等。
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附息债券成本包括债券的面值和折溢价;贴现
式债券成本包括债券投资成本和内在应收利息。
(1)银行活期存款、清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为
数计算;
(2)银行定期存款、同业存单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
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且没有利息损失
的银行存款,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
计算;银行通知存款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存款协议中约定的通知期计
算;
(3)组合中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是指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为止所
剩余的天数,以下情况除外: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动利率债券的剩余期限
以计算日至下一个利率调整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允许投资的可变利率或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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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利率债券的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债券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4)回购(包括正回购和逆回购)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回
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买断式回购产生的待回购债券的剩余期限
和剩余存续期限为该基础债券的剩余期限,待返售债券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
期限以计算日至回购协议到期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5)中央银行票据的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以计算日至中央银行票据到期
日的实际剩余天数计算;
(6)对其它金融工具,本基金管理人将基于审慎原则,根据法律法规或中国
证监会的规定、或参照行业公认的方法计算其剩余期限和剩余存续期限。
(八)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有利于基金资产的安全与增值;
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利益。
(九)基金的融资
本基金可以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进行融资。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或者活
动:
(1)承销证券;
(2)违反规定向他人贷款或者提供担保;
(3)从事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4)买卖其他基金份额,但是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
(6)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7)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活动。
(十一)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
任。
基金托管人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复核了本报告中的财务指标、净值表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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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投资组合报告等内容,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取自本基金2023年第3季度,所载数据截至2023年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占基金总资产的比例(%)
其中:债券 403,418,280.73 66.55
资产支持证券 3,531,235.60 0.58
买入返售金融
资产
其中:买断式
回购的买入返 - -
售金融资产
银行存款和结
算备付金合计
序号 项目 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占基金资产净
序号 项目 金额(元) 值的比例
(%)
其中:买断式回购融资 - -
注:报告期内债券回购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为报告期内每个交
易日融资余额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的简单平均值。
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的说明
注:本报告期内,本基金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未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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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天数
报告期末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 10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高值 120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最低值 95
报告期内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情况说明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120天的情况。
各期限资产占基金 各期限负债占基金
序号 平均剩余期限 资产净值的比例 资产净值的比例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含)
其中:剩余存续期超过
- -
合计 118.30 19.77
注:本基金本报告期内不存在投资组合平均剩余期限超过240天的情况。
序号 债券品种 摊余成本(元) 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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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政策性
金融债
企业短期融资
券
剩余存续期超
动利率债券
注:上表中,债券的成本包括债券面值、应计利息和溢折价。
明细
债券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债券代码 债券名称
(张) (元) 比例(%)
产 SCP002 .36
.74
SCP008 .73
行 CD040 .88
行 CD118 .35
行 CD311 .94
.13
发 007 .74
.17
CD104
.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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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偏离情况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绝对值在 0.25(含)-0.5%间的次
数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高值 0.1304%
报告期内偏离度的最低值 -0.0673%
报告期内每个工作日偏离度的绝对值的简单平均值 0.0780%
报告期内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负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25%的情况。
报告期内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情况说明
注:报告期内不存在正偏离度的绝对值达到0.5%的情况。
证券投资明细
数量 摊余成本 占基金资产净值
序号 证券代码 证券名称
(份) (元) 比例(%)
本基金采用固定份额净值,基金账面份额净值始终保持为人民币1.00元。
本基金估值采用摊余成本法,即估值对象以买入成本列示,按票面利率或商定
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与折价,在其剩余存续期内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
销,每日计提收益或损失。
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中,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出现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
内受到监管部门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况。本基金对上述主体发行的相关证券的
投资决策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要求。 除上述主体外,基金
管理人未发现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出现本报告期内被监管部门
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公开谴责、处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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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名称 金额(元)
由于计算中四舍五入的原因,本报告分项之和与合计项之间可能存在尾
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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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二、基金的业绩
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
保证基金一定盈利。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代表其未来表现。投资有风险,投资
者在作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基金的招募说明书。
(一)本基金份额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比较表:
华富货币A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基金净 基金净值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收益 收益率标 ①-③ ②-④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准差②
③ 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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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货币B
基金净 业绩比 业绩比较
基金净
值收益 较基准 基准收益
阶段 值收益 ①-③ ②-④
率标准 收益率 率标准差
率①
差② ③ ④
注: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收益率=人民币税后一年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
率。
(二)自基金合同生效以来基金份额累计净值增长率变动及其与同期业绩
比较基准收益率变动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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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1.本基金于2017年5月31日起新增B类份额,原有份额全部转换为A类份
额。 2.本基金建仓期为2006年6月21日至9月21日,建仓期结束时各项资产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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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比例符合合同约定。本报告期内,本基金严格执行了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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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
购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
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
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
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
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
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
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
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
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
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
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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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目的
基金资产估值的目的是客观、准确地反映基金资产的价值。依据经基金资
产估值后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出基金份额收益。
(二)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
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三)估值方法
示,按照票面利率或协议利率并考虑其买入时的溢价和折价,在剩余存续期内
按实际利率法进行摊销,每日计提损益。本基金不采用市场利率和上市交易的
债券和票据的市价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在有关法律法规允许交易所短期债券可
以采用摊余成本法前,本基金暂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摊余成本与其他可参考公允价值指标之间的偏离程度,并定期测试其他可参考
公允价值指标确定方法的有效性。为了避免采用“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
产净值与按市场利率和交易市价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发生重大偏离,从而对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产生稀释和不公平的结果,基金管理人于每一估值日,采
用估值技术,对基金持有的估值对象进行重新评估,即“影子定价”。当“影
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产净值与“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的负偏离
度绝对值达到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5 个交易日内将负偏离度绝对值调整
到0.25%以内。当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申购并
在5个交易日内将正偏离度绝对值调整到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
时,基金管理人应当使用风险准备金或者固有资金弥补潜在资产损失,将负偏
离度绝对值控制在0.5%以内。当负偏离度绝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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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应当采用公允价值估值方法对持有投资组合的账面价值进行调整,
或者履行适当程序后采取暂停接受所有赎回申请并终止基金合同进行财产清算
等措施。5、如有确凿证据表明按上述方法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基金资产公允
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在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根据实际情况按最能反映公允价
值的方法估值;
法、程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
立即通知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
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
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告。
(四)估值对象
本基金所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五)估值程序
基金日常估值由基金管理人进行。基金管理人每工作日对基金资产进行估
值后,将A类、B类基金份额的估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
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账目的
核对同时进行。
(六)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
值的准确性、及时性。本基金采用四舍五入的方法,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保
留至小数点后四位,7日年化收益率保留至小数点后三位,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
规定。当基金的估值导致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小数点后四位或7日年化收益率
小数点后三位以内发生差错时,视为基金估值错误。
基金估值差错处理的原则和方法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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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托管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更正公告的内容应包括发生估值错误的日期、错
误的估值以及更正后的正确估值;
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七)暂停估值的情形
资产价值时;
投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
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
托管人协商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基金估值;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造成的误差不作为基金估值错误处理。
误,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虽
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
的基金资产估值错误,本基金管理人和本基金托管人可以免除赔偿责任。但本
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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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五、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收益的构成
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或费用的节约应计入收益。
(二)基金净收益
基金净收益为基金收益扣除按国家有关规定可以在基金收益中扣除的费用
后的余额。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为基准,为投资人每日计算当日收益并分配,每
日进行支付。投资人当日收益分配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2】位,小数点后第
【3】位按去尾原则处理(因去尾形成的余额进行再次分配,直到分完为止);
于零时,为投资人记正收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小于零时,为投资人记负收
益;若当日已实现收益等于零时,当日投资人不记收益;
式采用红利再投资(即红利转基金份额)方式结转为相应类别的基金份额,投
资人可通过赎回基金份额获得现金收益。投资人在当日收益支付时,若当日净
收益为正值,则为投资人增加相应的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负值,则缩减
投资人基金份额;若当日净收益为零,则保持投资人基金份额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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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基金份额自下一个工作日起不享有基金的分配权益。
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且不影响投资人利益情况
下,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上报中国证监会后,基金管理人可酌情调整基
金收益分配方式,此项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四)收益分配方案的确定与公告
基金收益计算方法为:
(1)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
基金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
位;
(2) 7日年化收益率(%)= ;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3)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变动以上计算方式
前3个工作日在指定媒介披露。
(4)本基金收益分配方案,由基金管理人拟订、基金托管人复核。基金收益
分配的时间和程序参见《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条款规定。基金
收益分配方案公告后(依据具体方案的规定),基金管理人就支付的现金红利向
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资
金的划付。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本基金每日进行收益分配。每个开放日公告前一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
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日结束
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节
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份额每
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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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基金每日例行对当天实现的收益进行收益结转(如遇节假日顺延),每日
例行的收益结转不再另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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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六、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与基金运作有关的费用
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33%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33%÷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
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
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
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
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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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10%年费率计提。计
算方法如下:
H=E×0.10%÷当年天数
H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人与基
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的账户
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
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发现数据
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本基金A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为【0.25%】,B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
服务费率为【0.01%】。两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计提的计算公式相同。基金
销售服务费计算方法如下:
H=E×该类基金份额的年销售服务费率÷当年天数
H为每日该类基金份额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为前一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经基金管理
人与基金托管人核对一致后,基金托管人于次月首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指定
的账户路径进行资金支付,管理人无需再出具资金划拨指令。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等,支付日期顺延。费用自动扣划后,基金管理人应进行核对,如
发现数据不符,及时联系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
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此项
调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
施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二)与基金销售有关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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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基金不收取认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申购费。
本基金不收取赎回费。
本基金的转换费用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用于支付有关手续费和注册登
记费,基金转换费按照下列公式确定: 基金转换费=转出基金份额×转换
申请日的转出基金份额净值×转换费率 (1)由华富货币市场基金转出至本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时,转换费率为转出基金份额所获得的金额申购转
入基金所对应的申购费率。投资者在一个开放日之内如果有多笔转换,按单笔
分别计算适用费率。 (2)由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转出至华富货币
市场基金或其他基金之间进行转换时,转换费率为转换申请日转出基金所应适
用的赎回费率,不收取额外的转换费用。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
金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
用。基金募集期间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
基金财产中支付。
(四)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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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七、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的会计年度,基金合同生效少于2个月,可以并入下一个会计年度;
关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并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注册会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
其注册会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管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托管人(或基金管理人)同意,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可以更换。就更换会计师
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
介上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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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
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
人组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
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
性。
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应按规定将基
金信息披露事项在规定时间内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
“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
保证基金投资人能够按照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复制公开披露的信
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对证券投资业绩进行预测;
(三)违规承诺收益或者承担损失;
(四)诋毁其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销售机构;
(五)登载任何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祝贺性、恭维性或推荐性的文
字;
(六)中国证监会禁止的其他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种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
文本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
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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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额
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招募说明书应当最大限度地披露影响基金投资人决策的全部事项,说
明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安排、基金投资、基金产品特性、风险揭示、信息披
露及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等内容。
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
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
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
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明书。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3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
上。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
的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
网站及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
的,基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
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
定报刊和网站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登载基金合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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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公告。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基金份额获准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上市
交易3个工作日前,将基金份额上市交易公告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
(1)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生效后,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前,基金
管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
益率;
(2)在开始办理基金份额申购或者赎回后,基金管理人将在不晚于每个开放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各类基
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若遇法定节假日,应于节假
日结束后第二个自然日,披露节假日期间的各类基金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
益和节假日最后一日的七日年化收益率,以及节假日后首个开放日的各类基金
份额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七日年化收益率。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
延迟计算或公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不晚于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次日,在指定网站披
露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个市场交易日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
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
够在基金份额发售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1)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每年结束之日起三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年度报告,
将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
师事务所审计。;
(2)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基金中期报
告,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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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季度结束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编制完成基金季度报
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
上。
(4)基金合同生效不足2个月的,本基金管理人可以不编制当期季度报告、
中期报告或者年度报告。
(5)如报告期内出现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达到或超过基金总份额20%的
情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定期报告“影响投资者
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
(6)本基金持续运作过程中,应当在基金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中披露基金组
合资产情况及其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8)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中,至少披露报告期末基金前10
名份额持有人的类别、持有份额及占总份额的比例等信息。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2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
并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及决定的事项;
(2)基金合同终止、基金清算;
(3)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基金合并;
(4)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登记机构,基金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5)基金管理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份额登记、核算、估值等
事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
项;
(6)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法定名称、住所发生变更;
(7)基金管理人变更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权的股东、基金管理人的实际控制
人变更;
(8)基金募集期延长或提前结束募集;
(9)基金管理人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和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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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人发生变动;
(10)基金管理人的董事在最近12个月内变更超过50%;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12个月内变动超过30%;
(11)涉及基金管理人、基金财产、基金托管业务的诉讼或仲裁;
(12)基金管理人或其高级管理人员、基金经理因基金管理业务相关行为受
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
托管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13)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
东、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
的证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14)基金收益分配事项;
(15)管理费、托管费、申购费、赎回费等费用计提标准、计提方式和费率
发生变更;
(16)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计价偏差错误达0.5%;
(17)本基金开始办理申购、赎回;
(18)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并延期办理;
(19)本基金连续发生巨额赎回并暂停接受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0)本基金暂停接受申购、赎回申请或重新接受申购、赎回申请;
(21)当“摊余成本法”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与“影子定价”确定的基金资
产净值的正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负偏离度绝对值达到0.50%或负偏离度绝
对值连续两个交易日超过0.50%的情形;
(22)发生涉及基金申购、赎回事项调整或潜在影响投资者赎回等重大事
项;
(23)本基金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
单;
(24)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
(25)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认为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
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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息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以及可能损害基金
份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
清,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并予以公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依法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
进行清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
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
及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
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
约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
价格、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
等公开披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
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
息。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
的基金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
要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和基金上市
交易的证券交易所网站披露信息,并且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
一致。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
专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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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
资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
响基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
符合中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
该费用不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二)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
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
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三)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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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风险揭示
本基金属于风险较低的产品类型,但是并不意味着投资本基金不承担任何
风险,基金管理人在投资管理中将采用审慎的原则以规避投资风险,同时也提
醒投资人注意以下几方面的投资风险。
(一)政策风险
货币政策、财政政策、汇率、利率政策、产业政策、股权分置改革等相关
政策的变化会对证券市场产生影响,导致证券市场价格波动而产生风险。
(二)利率风险
利率的变化直接影响着债券的价格和收益率,同时也影响到证券市场资金
供求关系,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上市公司的盈利水平, 上述变化将影响本基金
的收益。当市场利率上升时,基金持有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市场价格将下降,从
而引起基金净值的降低。当市场利率下降时,基金再投资的短期金融工具的利
息水平将下降。
(三)信用风险
当基金持有的债券、票据发行人违约,不按时偿付本金或利息,或发行人
信用等级下降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在基金投资债券、票据或债券
回购的交易过程中,当发生交易对手违约时,将直接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或造
成当期收益的下降。本基金将在投资决策中充分考虑交易对手的信用状况,尽
可能避免上述信用损失。
(四)流动性风险
本基金属于开放式基金,在基金的开放日,本基金的管理人都有义务根据
本招募说明书接受投资人的申购和赎回。由于我国证券市场波动性大,在市场
下跌时经常出现交易量急剧减少的情况,如果在这时连续出现较大数额赎回申
请,致使基金资产变现困难,则基金面临流动性风险。
(五)购买力风险
本基金的利润将主要采取现金形式来分配,而通货膨胀将使现金购买力下
降,从而影响基金所产生的实际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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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再投资风险
再投资风险反映了利率下降对固定收益证券利息收入再投资收益的影响。
当利率下降时,基金从投资的固定收益证券所得的利息收入进行再投资时,将
获得较少的收益率。
(七)管理风险
在基金管理运作过程中,管理人的知识、技能、经验、判断等主观因素会
影响其对相关信息和经济形势、证券价格走势的判断,从而影响基金收益水
平。
(八)市场风险
货币市场工具因受各种因素的影响而引起的波动,将使本基金财产面临潜
在的风险,从而对基金收益产生一定影响。
(九)操作或技术风险
发性事件或不可抗力原因出现故障,由此给基金投资带来风险。
因内幕交易、欺诈等行为产生的违规风险。
相关当事人在业务各环节操作过程中,可能因内部控制存在缺陷或者人为
因素造成操作失误或违反操作规程等引致基金资产损失,例如,越权违规交
易、会计部门欺诈、交易错误等。在开放式基金的各种交易行为或者后台运作
中,可能因为技术系统的故障或者差错而影响交易的正常进行或者导致投资人
的利益受到影响。这种技术风险可能来自基金管理公司、注册登记机构、销售
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等。
(十)其他风险
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的出现,将会严重影响证券市场的运行,
可能导致基金资产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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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基金合同的终止与清算
(一)基金合同终止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基金合同终止后,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对基金进行清
算。清算报告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律师事务所确认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公
告。基金合同于公告之日终止。
(二)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30个工作日内成立基金清算小组,基金清算小组在中国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清算小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在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各自履行职责,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4)基金清算小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清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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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清算小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2)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3)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4)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5)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将基金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7)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8)公布基金清算公告;
(9)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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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一、基金合同的内容摘要
(一)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
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
收入;
(3)发售基金份额;
(4)依照有关规定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
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
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
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采取必要措
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7)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
(8)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9)选择、更换注册登记机构,并对注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
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销售代理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
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
机构;
(12)在基金托管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托管人;
(13)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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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理基
金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2)办理基金备案手续;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
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
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
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
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7)依法接受基金托管人的监督;
(8)计算并公告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
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0)按规定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及时、足额支付赎回款项;
(11)进行基金会计核算并编制基金财务会计报告;
(12)编制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
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
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
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
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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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保存基金财产管理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
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
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
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
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2)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4)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5)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
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
管理;
(27)基金管理人在募集期间未能达到基金的备案条件,《基金合同》不能生
效,基金管理人承担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
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28)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于:
(1)依基金合同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
他收入;
(2)监督基金管理人对本基金的投资运作;
(3)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法保管基金资产;
(4)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
(5)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违反本基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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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
的利益;
(6)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取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8)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他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2)设立专门的基金托管部,具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配备足够的、合格
的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3)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整与独立;
(4)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
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5)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基金合同和
托管协议)及有关凭证;
(6)按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7)保守基金商业秘密。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
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8)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季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意见,说明
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如果基金
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了适当
的措施;
(9)保存基金托管业务活动的记录、账册、报表和其他相关资料;
(10)根据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的约定,建立并保存基金份额持有人名
册;
(11)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
交割事宜;
(12)办理与基金托管业务活动有关的信息披露事项;
(13)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各类基金份额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和7日年化收益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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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按照规定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15)按规定制作相关账册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
(16)依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或有关规定向基金份额持有人支付基金收益和
赎回款项;
(17)按照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
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
因其退任而免除;
(19)基金管理人因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向基金管
理人追偿;
(20)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
分配;
(21)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22)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23)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其他基金当事人利益的活动;
(24)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包括但不限
于:
(1)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2)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3)依法转让或者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4)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5)出席或者委派代表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
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6)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7)监督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发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
依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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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权利。
同一类别内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
于:
(1)遵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
(2)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费用;
(3)在持有的基金份额范围内,承担基金亏损或者基金合同终止的有限责
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6)返还在基金交易过程中因任何原因,自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基金
管理人的代理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7)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称而有所改变。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的每一基金份额拥有平等的投票权。
(1)当出现或需要决定下列事由之一的,经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持有
基金份额10%以上(含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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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2)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协商后修改,不需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形。
(1)除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
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基金管
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
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
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
之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
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
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
日起10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
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60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要求召开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10%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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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30日向中
国证监会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
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以下简称“召集人”)负责选择确定开会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
议召开日前30天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
容:
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2)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
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
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
式;
(3)如召集人为基金管理人,还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
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
管理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
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
计票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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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会议方式
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
决;
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提前终止基金合同的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2)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条件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①对到会者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统计显示,有效的基金份额应占
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②到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身份证明及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代理人身份证
明、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
文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
证与基金管理人持有的登记资料相符。
未能满足上述条件的情况下,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开会的时间
(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和地点,但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
的权益登记日不变。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①召集人按本基金合同规定公布会议通知后,在2个工作日内连续公布相关
提示性公告;
②召集人在基金托管人和公证机关的监督下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
和统计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③本人直接出具书面意见或授权他人代表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以上;
④直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受托代表他人出具书面意见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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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代表,同时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
的规定,并与登记注册机构记录相符;
⑤会议通知公布前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如果开会条件达不到上述的条件,则召集人可另行确定并公告重新表决的
时间(至少应在25个工作日后),且确定有权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资格的
权益登记日不变。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
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
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容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他事项;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
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
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40天提交召集人。
召集人对于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30天公告;
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
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
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
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
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
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
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
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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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
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6个月;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最迟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30日公告。否则,会
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30日的间隔期。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
及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
表决,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主持。在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未能主持大会的
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
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份
额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委托人
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3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
表决截止日期第2天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一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50%以上
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均以
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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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转换基金运作方
式、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与其他基金合并等重大事项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
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
案,并予以公告。
(4)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
开审议、逐项表决。
(1)现场开会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
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
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
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3名基金份额持
有人担任监票人;
公布计票结果;
点;如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
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
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
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
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基金管理人拒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
监督或配合,则基金托管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如基金托管人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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绝按照上述规定对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的计票程序进行监督或配合,则基金
管理人应当指派授权代表完成计票程序。
(1)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过的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召集人应当自通过
之日起5日内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决议通过之
日起生效;
(2)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
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自生效之日起2日内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
告。如果采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
公证书全文、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三)基金合同解除和终止的事由、程序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将终止: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终止的;
(2)基金管理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3)基金托管人因解散、破产、撤销等事由,不能继续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职
务,而在6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4)基金合并、撤销;
(5)中国证监会允许的其他情况。
(1)基金财产清算小组
证监会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清算小组可以
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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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本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算小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2)基金财产清算程序
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清算公告;
(3)清算费用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清算小组在进行基金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用,
清算费用由基金清算小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4)基金财产按下列顺序清偿: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5)基金财产清算的公告
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合同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5个工作日内由基
金清算小组公告;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经中国证监会备案后3个工作日内公告。
(6)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文件的保存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15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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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争议解决方式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
金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
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
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
责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五)基金合同存放地和投资者取得基金合同的方式
依法必须披露的信息发布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
法规规定将信息置备于各自住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复制。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
义务人应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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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二、基金托管协议的内容摘要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名称: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栖霞路26弄1号3层、4层
办公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栖霞路18号陆家嘴富汇大厦A座3楼、5楼
邮政编码:200120
法定代表人:赵万利
成立时间:2004年4月19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2004】47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2.5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25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1号院1号楼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年09月17日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整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基金托管资格批文及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号
联系人:李申
联系电话:(021)60637102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
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券;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
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
箱服务;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基金托管人运用相关技术系统,对基金实际投资是否
符合基金合同关于证券选择标准的约定进行监督,对存在疑义的事项进行核
查;
(1)本基金投资范围及对象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以下货币市场工具,包括:
业存单;
资产支持证券;
具。
(2)本基金不得投资于下列金融工具
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
期的除外;
不投资于交易所短期债券;
本基金拟投资于主体信用评级低于AA+的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与同业存单
的,应当经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批准,相关交易应当事先征得基金托管人的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 更新招募说明书
同意,并作为重大事项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按下述比例和调整期限进行监督:
(1)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比例限制及调整期限:
易日都不得超过12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240天;
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本基金托管人托管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
券总和,不得超过该证券的10%;
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国债、中央银行
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除外;
但投资于有存款期限,根据协议可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不受上述比例限制;
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20%,存放在不具有基金托管资格的同一商业银行的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合计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5%;
计赎回30%以上的情形外,本基金的投资组合中,债券正回购的资金余额占基金
资产净值的比例不得超过20%;
计不得低于5%;
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
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30%;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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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10%;
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同一商业银行的银行存款及其发行的同业存单与债券,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最
近一个季度末净资产的1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6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2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30%;
本基金投资组合的平均剩余期限不得超过90天,平均剩余存续期不得超过180
天;投资组合中现金、国债、中央银行票据、政策性金融债券以及5个交易日内
到期的其他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20%;
净值的比例合计不得超过10%,其中单一机构发行的金融工具占基金资产净值的
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前述金融工具包括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银
行存款、同业存单、相关机构作为原始权益人的资产支持证券及中国证监会认
定的其他品种;
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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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持一致;
因证券市场波动、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组
合不符合上述第1)—6)、8)—12)、14)—19)条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10个
交易日内调整完毕,但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2)本基金进行定期存
款业务操作前,基金管理人需书面通知基金托管人存款银行名称及相关事宜。
协议第十五条第九款基金投资禁止行为通过事后监督方式进行监督。
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买卖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及其控股股东、实
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的,应当符合基金的投资目标和投资策略,遵
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防范利益冲突,建立健全内部审批机制和
评估机制,按照市场公平合理价格执行。相关交易必须事先得到基金托管人的
同意,并按法律法规予以披露。重大关联交易应提交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审议,
并经过三分之二以上的独立董事通过。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应至少每半年对关联
交易事项进行审查;
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投资运作之前向基金托管
人提供经慎重选择的、本基金适用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基金托管
人监督基金管理人是否按事前提供的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交易。
基金管理人可以每半年对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进行更新,如基金管理
人根据市场情况需要临时调整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对手名单,应向基金托管人
说明理由,在与交易对手发生交易前3个工作日内与基金托管人协商解决。基金
管理人负责对交易对手的资信控制,按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规则进行交易,
并承担交易对手不履行合同造成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则根据银行间债券市场成
交单对合同履行情况进行监督;
单,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
同的约定,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范围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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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
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金合同的规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应积
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
日前及时核对并以书面形式给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
解释或举证,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限内及时改正。在上
述规定期限内,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督促基金管理人改
正;
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
同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管理人应
积极配合和协助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和核查,包括但不限于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
金托管人并改正,就基金托管人的疑义进行解释或举证,对基金托管人按照法
规要求需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基金监督报告以及其他履行基金托管人监督职责的
行为,基金管理人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和制度等。基金管理人无正当
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手段
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托管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基金
托管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三)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
金托管人安全保管基金财产、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复核基金
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根据基金管理人指令办理清算交
收、相关信息披露和监督基金投资运作等行为。
管理、未执行或无故延迟执行基金管理人资金划拨指令、泄露基金投资信息等
违反《基金法》、基金合同、本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
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基金托管人收到通知后应在下一工作日前及时核对并以
书面形式给基金管理人发出回函,说明违规原因及纠正期限,并保证在规定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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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内及时改正。在上述规定期限内,基金管理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
查,督促基金托管人改正。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配合基金管理人的核查行为,包
括但不限于:提交相关资料以供基金管理人核查托管财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在规定时间内答复基金管理人并改正。
同时通知基金托管人限期纠正,并将纠正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基金托管人无
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对方根据本协议规定行使监督权,或采取拖延、欺诈等
手段妨碍对方进行有效监督,情节严重或经基金管理人提出警告仍不改正的,
基金管理人应报告中国证监会。
(四)基金财产的保管
(1)基金财产应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
(2)基金托管人应安全保管基金财产;
(3)基金托管人按照规定开设基金财产的资金账户和证券账户;
(4)基金托管人对所托管的不同基金财产分别设置账户,确保基金财产的完
整与独立;
(5)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按照基金合同和本协议的约定保管
基金财产,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可另行协商解决;
(6)对于因为基金投资产生的应收资产,应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与有关当事人
确定到账日期并通知基金托管人,到账日基金财产没有到达基金账户的,基金
托管人应及时通知基金管理人采取措施进行催收。由此给基金造成损失的,基
金管理人应负责向有关当事人追偿基金的损失,基金托管人对此不承担任何责
任;
(7)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
基金财产。
(1)基金募集期间的资金应存于基金管理人在基金托管人的营业机构开立的
“基金募集专户”。该账户由基金管理人开立并管理;
(2)基金募集期满或基金停止募集时,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基金募集金
额、基金份额持有人人数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等有关规定后,基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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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人应将属于基金财产的全部资金划入基金托管人开立的基金银行账户,同时
在规定时间内,聘请具有从事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资,出
具验资报告。出具的验资报告由参加验资的2名或2名以上中国注册会计师签字
方为有效;
(3)若基金募集期限届满,未能达到基金合同生效的条件,基金管理人承担
全部募集费用。基金管理人负责将已募集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在募集
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1)基金托管人可以基金的名义在其营业机构开立基金的银行账户,并根据
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资金收付。本基金因进行定期存款投资等活动
而开立其他银行存款账户的,基金托管人负责按相关规定开立此类账户,基金
管理人应及时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开户所需资料、定期存款投资的相关证明文件
正本以及其他协助。基金托管人根据基金管理人合法合规的指令办理基金银行
存款账户的资金划付;
(2)本基金的银行预留印鉴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和使用。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
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假借
本基金的名义开立任何其他银行账户;亦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
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资金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应符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4)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下,基金托管人可以通过基金托管人专用账
户办理基金资产的支付。
(1)基金托管人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
为基金开立基金托管人与基金联名的证券账户。该账户用于本基金证券投资的
交割和存管。基金托管人负责办理证券账户的开立事宜,并对证券账户业务发
生情况根据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深圳分公司发送数据进行如实记录;
(2)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使用,限于满足开展本基金业务的需要。基金托
管人和基金管理人不得出借或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转让基金的任何证券账户,亦
不得使用基金的任何账户进行本基金业务以外的活动;
(3)基金证券账户的开立和证券账户卡的保管由基金托管人负责,账户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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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和运用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1)本基金合同生效后,由基金管理人负责以基金的名义向中国证监会和中
国人民银行申请并取得进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进行交易的资格。基金托
管人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在中央
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开立债券托管与结算账户,并代基金进行银行间市
场债券的结算,基金管理人予以配合并提供相关资料。在上述手续办理完毕
后,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向中国人民银行进行报备。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按规定同时代表基金签订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
债券回购主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应根据证监会《关于货
币市场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就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
业务签订书面协议。
基金投资银行定期存款应由基金管理人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签订
总体合作协议,并将资金存放于存款银行总行或其授权分行指定的分支机构。
存款账户必须以基金名义开立,账户名称为基金名称,并加盖本基金章和基金
管理人公章。
本基金投资银行存款时,应当与存款银行签订具体存款协议,明确存款的
类型、期限、利率、金额、账号、对账方式、支取方式、账户管理等细则。为
防范特殊情况下的流动性风险,定期存款协议中应当约定提前支取条款。
办理基金投资定期存款的开户、全部提前支取、部分提前支取或到期支
取,需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持授权委托书共同全程办理,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还要将授权委托书的复印件交由对方备份。基金管理人
上述事项授权人员与基金管理人负责洽谈存款事宜并签订定期存款协议的人员
不能为同一人。
基金所投资定期存款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与存款银行
建立定期对账机制,确保货币市场基金银行存款业务账目及核对的真实、准
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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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开立的其他账户,可以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
定,由基金托管人负责开立。新账户按有关规则使用并管理;
(2)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相关账户的开立和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
理。
(1)基金托管人应根据中登公司的有关规定,负责办理本基金资金清算的相
关工作,基金管理人应予积极配合与协助;
(2)结算备付金账户按规定开立、管理和使用。
基金财产投资的银行间市场凭证等的保管按照实物证券相关规定办理。
(1)基金合同和托管协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自保管原件;
(2)在基金运作中签订的重大合同由基金管理人保管;
(3)上述重大合同的保管期限为基金合同终止后15年。
(五)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
日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已实现收益/当日该类基金
份额总额×10000;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四舍五入保留至小数点后第4位;7日
年化收益率(%)=
其中,Ri为最近第i个自然日(包括计算当日)的每万份基金已实现收益;
基金已实现收益和7日年化收益率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人复核无误后,
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
理人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
关的会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
见,按照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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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登记与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包括基金募集期结束时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
金权益登记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登记日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名册、每月最后一个交易日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由注册登记机构按
照管理人的指令负责编制和保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至少应包括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名称和持有的基金份
额。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分别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如不能妥善保
管,则按相关法规承担责任。
在编制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前,基金管理人应将有关资料送交基金托管
人,并保证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由基金托管人按相关规定负责保
管。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产生或与之相关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通过协商、调解解决,协
商、调解不能解决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
会,仲裁地点为北京市,按照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
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争议处理期间,双方当事人应恪守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职责,各自继
续忠实、勤勉、尽责地履行基金合同和本托管协议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
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协议受中国法律管辖。
(八)托管协议的修改与终止
本协议双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可以对协议进行修改。修改后的新协议,
其内容不得与基金合同的规定有任何冲突。基金托管协议的变更报中国证监会
核准后生效。
(1)本基金合同终止;
(2)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托管人接管基金资
产;
(3)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破产或由其他基金管理人接管基金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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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
(4)发生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的终止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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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服务
基金管理人承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供一系列的服务。基金管理人根据基
金份额持有人的需要和市场的变化,有权增加或变更服务项目。主要服务内容
如下:
(一)资料寄送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个季度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该季度有交易的基金份额
持有人以电子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注册登记机构在每年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向所有基金份额持有人以电子
或书面文件形式寄送对账单。
(二)定期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通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提供定期投资的服务。通过定期投资
计划,投资人可以定时定额申购基金份额。
(三)咨询、查询服务
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预设基金查询密码,预设的基金查询密码为投资人
开户证件号码的后6位数字,不足6位数字的,前面加“0”补足。基金查询密码
用于投资人查询基金账户下的账户和交易信息。投资人请在其知晓基金账号
后,及时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400-700-8001或登录公司网站
www.hffund.com修改基金查询密码。
投资人如果想了解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交易情况、基金账户余额、基金产
品与服务等信息,请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或登录公司网站进行咨
询、查询。
(四)投诉受理
投资人可以拨打基金管理人客户服务中心电话投诉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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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员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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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四、其他应披露事项
公告日期 标题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国庆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入
业务的公告
关于调整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关于调整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申购、定投及转换转入业
务金额限制的公告
关于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取消基金份额自动升降级业务
并调整 A、B 份额最低申购金额与最低持有份额的公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端午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入
业务的公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暂停接受大额申购(含定投)、大额
转换转入申请的公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劳动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入
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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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富货币市场基金“春节”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入业
务的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旗下基金 2022 年度最后一
日基金份额净值及基金份额累计净值的公告
华富货币市场基金“元旦”假期前暂停申购及转入业
务的公告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关于暂停北京中期时代基金销
售有限公司办理相关销售业务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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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五、招募说明书的存放及查阅方式
本招募说明书存放在本基金管理人和销售代理机构的办公场所和营业场
所,基金投资者可免费查阅。在支付工本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
的复制件或复印件。对投资者按此种方式所获得的文件及其复印件,基金管理
人保证文本的内容与所公告的内容完全一致。
投资人还可以直接登录基金管理人的网站(www.hffund.com)查阅和下载招
募说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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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六、备查文件
号文)
(二)备查文件的存放地点和投资者查阅方式
处;其余备查文件存放在基金管理人处。
买复印件。
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7月9日,有投资者在社交媒体上称,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兴证券”,601198)当日向客户发送短信,称公司拟于7月15日启用融券变相T+0交易限制功能。
7月9日,辽宁证监局发布公告称,经查,发现立信会计所、吴雪、李桂英在本钢板材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本钢板材”,000761)2019年及以前年度年报审计项目执业中,对存货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杠杆炒股怎么操作,未保持应有的职业怀疑,未发现公司未及时结算代采原材料港耗、途耗情况,未识别出公司相关报表科目存在错报。